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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2017/05/11 15:38:39 阅读数: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的研究课题,形成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设立“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创新基金是学校设立的用于资助在校研究生开展学术创新研究活动的专项经费,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经费来源

 

第四条学校设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委会”)。创新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硕士点负责人组成。创新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五条创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成果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聘请专家成立评审组负责资助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检查、结题验收,每个专家评审组由3-5人组成。

 

第六条基金来源于学校拨款、社会资助等,各种来源的基金均由创新基金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七条创新基金下设冠名的专项基金,出资10万元以上的社会资助者(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可获得专项基金冠名权,专项基金由创新基金管委会依据具体情况设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申请条件

 

(一)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入学一学年后至预期毕业一学年前的在校研究生,每名研究生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校期间参与不超过两个项目;

 

(二)申请立项项目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具有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

 

(三)申请人应对本项目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状况有详细的了解,必须具备申请项目的前期研究基础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申请项目必须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指导;

 

(五)已获各种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子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6-9月,评审时间为10月;项目检查、验收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安排在5月和10月。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为0.3-1.0万元,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为1-1.5年,且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创新基金项目采取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审、专家评审组评审、创新基金管委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的方式进行。其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首先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申报书》,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对跨学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申报),交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负责人、申报项目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创新基金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提出拟立项资助的项目;

 

(三)创新基金管委会对拟立项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项目任务书,不按规定签订项目任务书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条获得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并合理使用资助经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变动,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变动申请表》,报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批。若未经报批,擅自更改资助项目,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创新基金管委会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变动申请表》,经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向学校提交《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项目将依据专家组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创新基金管委会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六条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专利。结题时,须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标注“本项目由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成果单位署名必须为“重庆理工大学”。

 

第十七条项目延期和中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主客观条件无法按时结题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变动申请表》,报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对延期项目,延期时间最长3个月,但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结题验收;对中止项目,学校将按照已经开展的情况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同时,该项目组成员将不能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八条经费管理

 

(一)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控制支出。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该项目经费。经费使用自主权在项目负责人,但需指导教师及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学校分三次拨付经费至项目负责人名下,立项后预拨资助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结题后拨付资助经费的20%。负责人可凭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报销。经费支出限定与本项目有关的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方面的费用;

 

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

 

3.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

 

4.参加学术会议;

 

5.不超过资助金额20%的生活补贴。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各学院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校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均向执行项目的研究生免费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二十条学校图书馆、网络及其资源,项目研究生可享受教师的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的评优、奖助学金评选时给予项目组成员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营造创新教育氛围,搭建研究生交流平台,积极开展相关活动,为研究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二十三条对按时结题且没有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每个项目计60学时指导工作量;对按时结题但变更过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计30学时指导工作量;对延期或中止的项目不计指导工作量。指导工作量由项目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为资助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有关资助项目的一切纸质和电子资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