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具体行为的规范要求,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因材施教,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坚持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请假,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到校时提供有关病、事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电子注册,即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新生应及时上网查询并确认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三)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四)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
第六条 每学年要对学生进行电子注册。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括对各年级在校学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进行电子标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一)每学期学生在缴清学费和相关费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学办进行注册,且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每学年教务处将根据各学院学办提供的学生注册信息和财务处提供的交费信息对学生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电子注册,对未交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将实行暂缓注册。
(三)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学生所在学院补办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各学院学办于注册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教务部)。
(四)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未注册且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每个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到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销假。
(一)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证明或经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复查认可的其它医疗证明。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要请事假,须执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学院学办(或学工部)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学办(或学工部)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学办(或学工部)主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批准;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四)学生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必须休学。
(五)各学院应对学生请假、考勤情况认真记载,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的依据。
第四章 选课与修课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和参加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一)学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班导师的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制定好适合自己特点、兴趣和就业目标的学习计划。学生可自主选择选修课程,选课的具体办法参照《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选课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学生应当认真修读学习计划内的所有课程并参加考核。
(一)补考。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则只能申请重新学习。
凡属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作弊者不能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只能重新学习。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能补考,可以重选该门课程学习也可另选其它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能补考,只能重新学习。
(二)重新学习。凡需重新学习的学生,要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教务处(或教务部)的安排在校园网上申请报名重新学习的课程,经审核同意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学习。重新学习以单独开班、随班听课、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重新学习者不得申请该门课程的缓考和补考,重新学习课程成绩不及格,可再次申请重新学习,直至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最后一次考试为止。
(三)重考。学生考核成绩及格,但自认为成绩不理想,允许学生申请重考,并以考试成绩最高分记入档案。重考手续的办理与重新学习相同。
(四)补修。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专升本或转学的学生,根据该生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核定学生需补修的课程,并进行补修,补修手续按教务处通知要求办理。
(五)预修。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预先修读高一年级的课程,需按规定办理预先修读课程的手续后,方可修读高一年级的课程且只能参加随班正考。预修手续按教务处通知要求办理。
(六)修读二专业。学校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上确有潜力、成绩优秀以及具有其它专长的本科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可以修读第二专业,修读第二专业按《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修读第二专业实施细则》办理。
(七)免听。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学生必须在开课两周后提出免听申请,经班导师任审核交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然后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或教务部)备案,则可以免听该门课程,但须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参加课程的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八)体育、政治理论课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一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录入综合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成绩库,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一)考试课程的成绩由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综合评定。学生缺课(含请假、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视为不及格,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课终考试,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二)考查课以平时成绩为主。对作业、小测验、阶段测验、实验报告、论文、课堂讨论等,均应有详细的原始记录,严格、公正评分。
(三)大学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大学体育课的,学校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按《重庆理工大学关于开设保健体育课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其参加保健体育课,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大学体育课合格。
第十一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成绩 |
成绩 绩点 |
五级制 成绩 |
成绩 绩点 |
两级制 成绩 |
成绩 绩点 |
90-100 |
4.0-5.0 |
优 |
4.5 |
合格 |
2.5 |
80-89 |
3.0-3.9 |
良 |
3.5 |
不合格 |
0 |
70-79 |
2.0-2.9 |
中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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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
1.0-1.9 |
及格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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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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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生因重病或住院,因公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在学校,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而要求缓考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到教学信息中心(或教务部)领取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或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在补考时进行(缓考者无补考机会)。未办缓考手续或事后补办手续视为缺考。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考核,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公伤、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不满一学期者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二)二年级及以上者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四)转学、转专业不能跨录取批次。
(五)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不能转学。
(六)非师范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师范类或师范方向专业。
(七)非理工科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
(八)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九)其它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不能转学、转专业。
(十)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联办的本科专业学生不能转学、转专业到本科院校的本部。
(十一)达到退学条件的,不能转学、转专业;无学籍的,严禁转学、转专业。
(十二)无正当理由者不能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资源,教务处将在第一学期(秋季学期)期末公布转专业方案。
第十七条 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总人数的10%。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开学时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转专业方案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凭教务处的转专业通知单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在重庆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学生在每学期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012年修定)”并按转学申请(确认)表中的内容要求提交资料交教务处审核,学校同意后送拟转入学校审核,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重庆市教委审批。
(二)学生要求跨省(市)转学,由学生在每学期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012年修定)”并按转学申请(确认)表中的内容要求提交资料交教务处审核,学校同意后送拟转入学校审核,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双方学校所在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学,应当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应持有关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或教务部)备案并领取“休学离校单”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由教务处(或教务部)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奖、贷学金,回家治(养)病往返路费自理,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经学校批准最多延长至两年。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试,擅自考试的,其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自愿参军,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以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向教务处(或教务部)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复查合格认可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复学。
(二)休学一年申请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院要对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复查,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学制为4年。对提前修满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学生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含休学)的最长年限为6年。
第二十六条 凡提前预修高一年级的课程,且不及格必修课程总学分不超过12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跳级手续只能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超过时间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未取得15学分的,学校将给予该生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延长学习年限:
(一)对连续两次给予学籍警示的学生,须降到低一年学级习。
(二)在三年级结束时,凡按专业培养方案应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尚有20学分及以上未取得者不能进入毕业年级。
(三)学生因自身原因可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含休学)的最长年限超过6年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不准予复学者。
(三)每学期开学时无故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或超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自动申请退学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凡不能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未向学校提出继续学习申请者。
(八)对连续两次给予学籍警示应降到低一年级学习而又未向学校提出继续学习申请者。
(九)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审核,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因退学和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因开除学籍而退学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学位授予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方案和素质教育实施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及其它相关的要求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学期满,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但未取得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两年内可返校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考核,手续按重新学习办理,考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三十五条 凡按《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修读第二专业实施细则》规定要求修读完第二专业的,发给第二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对符合授予第二专业学位证书的发给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条件者同时取得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校只能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