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的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我校决定面向全日制本科学生开设第二专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从大一第二学期开始可自愿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第三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要,限修一个跨二级学科类
的第二专业。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四条第二专业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每学期在教务处网站上查询第二专业简介和培养方案,并在第
12-13周根据个人意愿进行网上报名。
(二)第二专业开办学院对申请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名
单报送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复核备案,教务处在第15周公布审核通过名单。
(三)第二专业开办学院根据审核通过名单组织学生选课,学生按学分制收
费标准缴纳实际选课学分的费用。未按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结业与授位
第五条若学生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与第二专业同名的课程(学分相同或更高),成绩合格者可向第二专业开办学院提出学分认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其在主修专业中的成绩可转记为第二专业中同名课程的成绩。
第六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毕业设计/论文,取得相应的学分,且各门课程最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但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第八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读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部分课程并取得25及以上学分,但又未取得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若仍未能取得第二专业学位证书、第二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之一者,其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并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相应的选修课学分记载(公共选修课程除外),但原则上不超过10学分。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