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制度”再次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焦点,以“制度”为核心概念来解释政治、经济、社会现象的学术流派被统称为新制度主义。该书在阐述制度理论的发展过程及新、旧制度主义差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新制度主义的三个流派,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主要观点、特征和未来走向,以及在现实研究中的适用等问题。通过分析其在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念和研究方法方面存在的争议,该书探索能够有效解释公共行政和政策的理论框架。
在制度分析领域,该书是一部兼具内容的适用性、分析的深入性、研究的应用性和资料的前沿性等特征的优秀著作,曾获得韩国行政学会学术奖和韩国文化观光部优秀学术著作奖。
新制度主义演变三个阶段
新制度主义各流派之间的关系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DiMaggio,1998):
第一是作为行为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反对势力在社会科学各领域开始发展起来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制度理论的各流派只顾发展自己的理论,除了攻击“共同的敌人”之外几乎没有共性,彼此之间也没有开展学术沟通。
第二是“制度重要”的基本命题得到广泛认可的阶段。新制度主义的各流派(尤其是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开始相互批判,彼此攻击对方的弱点。
经过第二阶段的学术争论,新制度主义的各流派发现了其在各自的理论框架内无法解释的社会现象,从而认识到彼此之间开展沟通和交流的必要性。为解决自身的理论困境,各流派逐步进入通过积极汲取对方理论观点弥补自身缺陷的阶段,即新制度主义发展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也被坎贝尔和佩德森(Campbell& Pedersen,2001a&2001b)称为新制度主义的“第二次运动”。当然,即使到了第三阶段,我们也不能奢望通过理论整合出现统一的制度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新制度主义各流派的观点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现在已很难用传统标准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本文阐述的正是新制度主义的这一发展趋势。
新制度主义三个流派对制度概念的共识
尽管各自的侧重点有所差异,但新制度主义的各个流派对制度概念的理解还存在一些共性(Lowndes,1996;Peters,1999)。
制度意味着社会的某种结构化因素,解释社会现象时有必要将焦点放在这些结构化因素上。
制度约束个体行为,在制度背景下产生的个体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新制度主义的焦点不是原子化的、低度社会化的个体,而是在制度背景中产生的个体行为。
制度约束个体行为,但个体之间互动的结果有可能导致制度变迁。因此,制度既是自变量又是因变量。
制度有可能是正式规则和法律,也有可能是规范、习俗或认知文化意义上的非正式因素。
制度具有稳定性。制度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因情境或目的的更改而发生变化。
新制度主义三个流派的特征和区别
历史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强调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很重要,但其研究主要还是侧重于正式制度。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相比较,历史制度主义的特征主要是:在承认制度塑造行为者策略的同时,强调制度对行为者的偏好形成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历史制度主义者看来,个人偏好不是既定的,而是应被解释的对象。
历史制度主义的又一特征是强调权力关系的不均衡状态。历史制度主义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力关系影响制度形态的差异,而社会集团之间权力关系的变化则受特定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模式的影响。此外,历史制度主义在解释制度形成和制度变迁的过程时,强调历史的偶然性和路径依赖。
历史制度主义在解释因果关系时重视多种因素的组合,并强调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始终是在脉络中形成的。即使是相同变量的组合,随着组合时间和情境的差异,也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由于关注多种因素组合的历史脉络,历史制度主义采用的是案例分析、比较方法和系统的过程分析等研究方法。鉴于此,历史制度主义不承认普适性理论的开发,而认为只有中观层面的分析(meso-levelanalysis)才具有可能性。
历史制度主义在解释个体和集团行为的结构性条件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有其局限性,即没有具备能够解释个体行为的微观基础(micro foundations)。由于没有具备能够解释个人意图性(intentionality)和有目的的行为的理论资源,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因素的强调很容易变成制度决定论。批判早期制度主义的学者们认为,制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特征能够解释有关制度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问题,但缺乏解释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传统的历史制度主义将外部冲击视为导致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并强调激进的制度变迁之后出现的长时间的制度稳定性和持续性。概言之,传统历史制度主义无法对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以及行为者们的选择如何导致制度变化的问题给出适当的解释(河连燮,1999)。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与历史制度主义相似,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虽然也承认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但其研究焦点还是放在正式制度上。集体行动困境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的研究起点。所谓集体行动困境是指,每个个体都是理性并追求私利(self-interest)的,但个体的理性追求有可能导致集体层面的非理性结果。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看来,能够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正是制度。谢普斯勒(Shepsle,1989)认为,制度是行为者之间的事前约定,它能够推动个人之间的合作,保证合约的履行。也就是说,为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基于理性经济人之间的合约(contract),创造能够建构个体行为的制度。因此与新制度主义的其他流派不同,理性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是“制度的有意识设计”(consciousdesign of institutions)。偏好形成并不是被解释的对象,因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假定个人偏好是稳定和先验既定的,制度对偏好的形成不起任何作用。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强调均衡(equilibrium)概念,认为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之后个人之间的互动模式会达到均衡状态,而制度在维持这一均衡状态的过程中会起到重要作用。在解释制度均衡状态的变化时,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关注的是个人的策略选择,即当每个人的收益大于成本(尤其是交易费用)时制度才会发生变化(Weingast,1996)。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旨在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为基本假设,建构制度如何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理论,因而认为其理论不受时空限制,对任何情境都具有普适意义。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最致命的缺陷是缺少关于偏好是如何形成的理论,来自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最严厉的批判也集中在这一点上。由于强调能够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意图的制度设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不太关注社会内部存在的权力不均衡或文化对制度形成和选择产生的影响问题(Lowndes,1996)。不关注文化对制度选择的影响,自然会导致对制度动态性及非正式层面的忽视。此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局限性在其方法论的特征方面也有所体现,即由于采用了基于基本假定解释社会现象的演绎性逻辑结构,因此在运用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方面存在局限性。
社会学制度主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源于对工具主义—功能主义理论的批判,这些理论将以官僚制为代表的正式组织视为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手段。在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看来,现代组织的制度形态和程序的引进并不是因为它们最适合于完成工作任务,而是由于它们在现有的文化背景下被评价为最合适的,可以有效提高组织的外部合法性(DiMaggio& Powell,1991;Meyer & Rowan,1977)。因此,社会学制度主义关注的更多是规范、文化、象征体系、意义(meaning)等非正式因素,尤其是理所当然的信念和认知结构(cognitive schema)。在社会学制度主义中,制度变迁被视为趋同化(isomorphism)的过程,即不是从寻求效率找到制度变迁的根源,而是将制度变迁理解为模仿社会认可的结构、功能与过程。鉴于此,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特征是在解释制度变迁时强调适当性逻辑(logicof appropriateness)而不是结果性逻辑(logicof consequentiality)(DiMaggio& Powell,1983;Campbell,1997b)。
社会学制度主义也批判将个人视为先验既定的和自主行为者的理论体系,认为假定自主的社会行为者本身就是社会和文化的产物。换言之,从存在论的角度来看,社会结构优先于行为者,不是个体创造社会而是社会塑造个体(DiMaggio& Powell,1991;Friedland & Alford,1991)。因此,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个体行为视为工具的、策略算计的产物的观点不同,社会学制度主义将行为视为一种惯行,强调个体行为是根据对情境的诠释而形成的,并认为“何谓合理”问题也是由社会来界定的。
要想使个体之间的互动具有可行性,个体之间的价值和意义体系应得到共享,并基于此发现个体的身份和偏好。社会学制度主义将个体利益和偏好视为社会建构(socially constructed)的而非既定的。这一点就是社会学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最明显的区别。
传统的社会学制度主义运用实证法论证因文化传播产生的全世界组织形态的趋同化过程,然而,为了更好地解释制度形成的过程和机制,近期开始出现运用诠释学方法或归纳法进行研究的取向(Campbell& Pedersen,2001a:12)。
社会学制度主义通过强调认知因素批判工具主义和功能主义的视角,对特定制度的形成、扩散和再生产过程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解释。如果社会学制度主义所主张的趋同化具有如此强大的影响力,承担类似功能的组织的形态应该是相似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很容易发现承担类似功能的组织具有多样化的形态。如果趋同化的过程、文化、象征体系和意义体系被视为制约因素,或许能够解释制度的生成和再生产,但无法对制度变迁给出有效的解释(Lowndes,1996)。
社会学制度主义由于不具备能够解释个体行为和意图的微观层面的理论体系,忽视权力关系和冲突,就会存在上述局限性。就如芬尼莫尔(Finnemore,1996)所言,文化和象征不仅可以通过说服或认知过程形成,也有可能经由强制力和压力形成。由于对意义和象征体系的操作本身具有与物质资源的控制一样的强影响力,如何构成象征、意义和文化内容本身就具有政治行为的性质。通过上述过程,文化一旦形成并实现制度化,它就理所当然地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